(2017)川0191民初3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文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文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710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号四川投资大厦*楼***层******层。负责人:洪文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立波,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文禹,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文禹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文禹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文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朗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