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林珅与成都本一不二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珅,成都本一不二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642号原告:李林珅,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本一不二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原告李林珅与被告成都本一不二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审判员黄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新民、张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林珅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本一不二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林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珅撤回对被告成都本一不二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林珅承担。审 判 员 黄 穗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人民陪审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