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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8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瑰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瑰石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8738号原告:武汉瑰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昌文。被告:湖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瑰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凌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瑰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瑰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瑰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余文庆人民陪审员  袁春姣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圣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