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石周文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周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73号罪犯石周文,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周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石周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6165.28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周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本次减刑向本院缴纳5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周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