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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阳金明与杨帆、湖南省阳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金明,杨帆,湖南省阳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金明,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帆,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阳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金明与被执行人杨帆、湖南省阳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1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目前正在协商中,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