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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钟斌杰与周木林、左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斌杰,周木林,左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405号原告:钟斌杰,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周木林,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左聚红,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斌杰诉被告周木林、左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斌杰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斌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钟斌杰负担。审判员  徐玉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