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855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美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美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855号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城购物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姚可,总经理。被告:曹美善,女,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曹善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47.5元,由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