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XX、邵珠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XX,邵珠暨,朱水菊,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23号申请执行人:程XX,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建华、姜丽莹,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珠暨,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朱水菊,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二路以西商品房。法定代表人:邵珠暨,执行董事。程XX与邵珠暨、朱水菊、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XX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500万元及其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珠暨、朱水菊名下的房产都已抵押银行贷款,朱水菊的个人资产和名下的负债于2016年12月经江山三星铜材线缆有限公司等五公司的破产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入所破产的公司合并处理,对被执行人朱水菊的执行依法应予中止。尚未处置的邵珠暨、朱水菊共有的上海房产和江山市城南听涛山庄9号房屋已由江山三星铜材线缆有限公司等五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负责处置,现正在拍卖处置中。被执行人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业。诉讼期间冻结了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500余万元,执行期间进行了续冻,此外另案还查封了尚未出售的9套房屋。由于有多家法院对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故对查封的财产难以独自处置。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邵珠暨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徐善法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