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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工业园八路11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32325076-8。法定代表人:黄文君。原告王建军与被告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建军支付货款64925.50元及利息(以64925.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1.57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56866.21元,本院(2017)粤0606执390号案件依法首冻结,款项待执行分配;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院(2017)粤0606执390号案件依法查封并进行变现处理,本案待参与变现所得款的分配。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5637.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待执行分配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2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锐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