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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连海与李论、孙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连海,李论,孙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11民初559号原告姜连海,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系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系营口市老边区法律中心律师。被告李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孙微,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波,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个体,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号。负责人郭军,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占娟,系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系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连海与被告李论、被告孙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世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连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王艳,被告李论、被告孙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波、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葛占娟、张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连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0409.21元(诉讼中增加诉请金额至176420.91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22日21时15分许,原告驾驶吉利牌二轮燃油车沿渤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消防局路口左转进入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大约150米时与被告李论驾驶因机械故障停在工农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辽H162**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因此住院90天,经诊断为额骨多发骨折,双侧眼眶多发骨折等症状。事故发生后,车主垫付7000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其余费用未支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体、生活、精神上造成莫大伤害,残疾赔偿金等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再增加诉讼请求。综上,请求法院公平裁判。被告李论辩称,答辩人系孙微雇佣的司机,答辩人没有给伤者垫付钱款。被告孙微辩称,投保情况与被告人保公司所述一致。答辩人系辽H162**号车车主,事故发生后给原告垫付7000元,被告李论是答辩人雇佣的司机。被告人保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告李论之间无合同关系,辽H162**自卸汽车的被保险人系孙微,该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答辩人要求被告孙微、李论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准驾证、主车年检的原件,如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答辩人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答辩人对上述要求被告提供的证件审查无异议后,同意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已经垫付10000元,应当从法定赔偿额中扣除。医疗费中不是营口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票据不予认可。误工费、护理费过高不予认可。交通费票据不真实,不予认可,车损未鉴定,不予认可。原告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40%。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21时15分许,原告姜连海驾驶吉利牌二轮燃油车沿渤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消防局路口左转进入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约150米时与被告李论驾驶的因机械故障停在工农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辽H162**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姜连海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论驾驶的机动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车辆尾箱左后部在机动车道内,警告标志设置不符合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姜连海无驾驶机动车资质,疏于瞭望、未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到营口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侧额部硬膜外血肿、额骨多发骨折等症状,实际住院90天(1级护理10天,其余为2级护理),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另查,被告李论驾驶的辽H162**重型自卸货车系被告孙微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被告李论系被告孙微雇佣的司机。本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78622.2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50元*90天);3.营养费4500元(50元*90天);4.误工费12760元(3190元/30天*120天);5.护理费10171.78元(辽宁省2016年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127元/365天*100);6.交通费1000元;7.残疾赔偿金62252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元;9.车损500元,共计180805.99元。上述费用,被告孙微垫付7000元,被告人保公司垫付10000元。此外,原告因司法鉴定,产生鉴定费12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论驾驶辽H162**重型自卸货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姜连海受伤及车辆损失,鉴于被告李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孙微作为李论的雇主应在事故责任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因辽H162**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相应保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付。原告举证医疗费票据、医学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住院病志可以证明医疗费损失确实存在,被告对部分费用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的相反证据,故被告的相应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原告主张医疗费损失78622.21元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90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4500元有据,营养费认定为4500元较妥,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取标准未超出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主张误工时长180天并无相应医嘱佐证,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及医嘱意见,误工时长认定为120天较妥,原告的误工损失经核算为12760元,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损失,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及住院期间的护理级别并参考辽宁省2016年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该部分损失为10171.78元,原告主张护理费每月按4500元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应主张,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住院地点酌定该部分损失为100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为城镇居民,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伤情已被鉴定为一处10级伤残,经核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62252元,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6500元较妥,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车损2000元,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应主张,结合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酌定该部分损失为500元,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180805.99元,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3183.78元(医疗限额赔付10000元+伤残限额赔付92683.78元+财产限额赔付5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后,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93183.78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54335.55元(77622.21元*70%)。视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姜连海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3183.78元(被告孙微已垫付7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姜连海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4335.55元。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姜连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被告孙微负担;鉴定费1200元,原告姜连海负担400元,被告孙微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舒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