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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陇西皓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甘肃甘谷县建筑公司、甘肃甘谷县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皓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甘谷县建筑公司,甘谷县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2民初1075号 原告:皓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继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存,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甘谷县建筑公司。 被告:甘谷县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 原告皓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谷县建筑公司、甘谷县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皓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皓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皓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皓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亚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