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东洪、许江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洪,许江海,杨清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东洪,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许江海,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清珠,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许江海、杨清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许江海、杨清珠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东洪购房款132296元及利息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671元、执行费188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被执行人许江海、杨清珠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已被本院(2016)闽0583执4387号执行一案冻结和查封。经该案执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黄东洪已经领取执行款1175元,同时已经缴纳本案受理费1671元和执行费1884元。2、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许江海、杨清珠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7年1月1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许江海、杨清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