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建妹、吕海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妹,吕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妹,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吕海兵,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海兵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15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文超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校对: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共印份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18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妹(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7909142229),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建德市三都镇和村村212号。被执行人吕海兵(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7803042617),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建德市三都镇和村村21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海兵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15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永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俞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