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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壮与被执行人张志光、孙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壮,张志光,孙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李壮,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志光,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孙奇,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壮与被执行人张志光、孙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奇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