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昌图县昌图镇街内。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老城镇南街道。本院在执行赵某与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郭某某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昌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