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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辖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莲凤、兰培康等与霞浦县松城畲族歌谣协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莲凤,兰培康,霞浦县松城畲族歌谣协会,雷杨钦,钟建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19号原告:王莲凤,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兰培康,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霞浦县松城畲族歌谣协会,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彩虹新村畲族歌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雷杨钦,会长。被告:雷杨钦,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钟建容,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王莲凤、兰培康与被告霞浦县松城畲族歌谣协会、雷杨钦、钟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王莲凤、兰培康诉称,三被告向原告王莲凤、兰培康借款100万元,该款分别由王莲凤及其儿子兰思雨转给被告钟建容,后由被告钟建容转给雷杨钦。2015年5月3日被告松城畲族歌谣协会经结算给原告王莲凤出具“兹向王莲凤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计算利息”的借条一张。该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被告雷杨钦、钟建容按月2%利率支付至2015年8月底,2015年9月1日至今的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结果。请求:判令被告霞浦县松城畲族歌谣协会、雷杨钦、钟建容共同偿还原告王莲凤、兰培康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字2015年9月1日起至履行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王莲凤系该院离退休干部,其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存在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原告王莲凤系该院离退休干部,霞浦县人民法院为避免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法院指定管辖。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