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柏蕙银行账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攀,李霞,李柏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攀,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柏蕙,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仲裁委员会2017年1月13日生效的(2016)安仲裁字327号裁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柏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柏蕙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已生效的(2016)安仲裁字327号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尾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仲裁费1340元及案件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柏蕙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柏蕙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的账户0146014430062XXX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书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