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淮北市龙丰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李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龙丰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龙丰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寇湾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刚,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市龙丰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与李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刚存款xxxx元(含执行费、受理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