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常青与陈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陈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624号原告:常青,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秀,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陈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常青与被告陈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常青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缓交),减半收取703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7075元,由原告常青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