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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旋,王红英,米加增,路玉金,贾怀杰,吕承福,吕承贵,贾凯,贾振建,贾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旋,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王红英,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米加增,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路玉金,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聊城度假区凤凰办事处西白村。被执行人:贾怀杰,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吕承福,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吕承贵,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被执行人:贾凯,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贾振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贾振民,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路玉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路玉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路玉金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塔支行开户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