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行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02叶龙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 _行政主体)不履行( )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2347号原告叶龙,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组织机构代码32660125—2。法定代表人陈欣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志豪,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永新,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贾 万 琼人民陪审员 高 桂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芬(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