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71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某燕与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燕,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燕,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某燕与被执行人三亚创梦阳光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16]第13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陆某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持前述生效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琼0271执187号,本案为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陆某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