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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陈海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6执195号被执行人:陈海英,女,住夹江县漹城镇。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生效,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被告人陈海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海英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以及到被执行人陈海英住所地对其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陈海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海英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1、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2、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陈海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韩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