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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阳光奥韵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123号原告: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339669536。负责人:何瑞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波,男,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阳光奥韵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2号。负责人:罗玉娅,主任。被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1181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董事长。原告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阳光奥韵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瑞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