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倪娜与天津咸通巨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娜,天津咸通巨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424号原告:倪娜,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原告之夫),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咸通巨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32号楼126。法定代表人:赵志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标,该公司人事专员。原告倪娜与被告天津咸通巨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倪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倪娜负担。审 判 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骞书 记 员 刘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