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卢永胜与刘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艳,卢永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永胜。上诉人刘艳因与被上诉人卢永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沭民初1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根据刘艳提交的上诉���所载明的住所地地址以及卢永胜在一审中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刘艳于2017年6月13日签收。届期,上诉人刘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刘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刘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刘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兵审判员 万焱审判员 孙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满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