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刑更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小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251号罪犯张小强,男,生于1987年01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十四万二千元(刑满日期:2020年06月19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7年07月0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3个表扬。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玉审 判 员 钟明宪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牛 仙书 记 员 侯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