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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天喜申请执行韩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喜,韩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喜,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韩江敏,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王天喜与被执行人韩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天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15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江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韩江敏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