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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洋洋与田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洋,田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158号原告:刘洋洋,女,1993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93********,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蘑菇峪乡河南大峪村*组**号。被告:田野,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8221990********,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新市区家园*栋*单元***室。原告刘洋洋与被告田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刘洋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洋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洋洋负担。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雪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