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民与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民,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342224196702282030,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宏伟,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民与被执行人张宏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323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王泗贵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