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琳与XX、杜桂荣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琳,XX,杜桂荣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871号原告:崔琳,女,汉族,住青岛市北区。被告:XX,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杜桂荣,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崔琳诉被告XX、杜桂荣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崔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琳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7170元,均由原告崔琳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军审 判 员 田继青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