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赵艳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鹏,于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246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赵艳鹏,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执行人:于建国,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艳鹏罚金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执行被执行人于建国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赵艳鹏、于建国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艳鹏、于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艳鹏、于建国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赵艳鹏、于建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