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大庆市猎头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郭生辉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猎头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郭生辉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1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猎头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6-1号服务外包园C1-3座1336室。法定代表人:杨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忠,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生辉,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上诉人大庆市猎头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生辉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大庆市猎头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应予退回。审判长 朱志晶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