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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272顾曹龙与金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曹龙,金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272号原告:顾曹龙,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金玉明,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顾曹龙与被告金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顾曹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曹龙撤回对被告金玉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曹龙撤回对被告金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曹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墨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