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272顾曹龙与金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曹龙,金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272号原告:顾曹龙,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金玉明,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顾曹龙与被告金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顾曹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曹龙撤回对被告金玉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曹龙撤回对被告金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曹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墨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