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冯传兵与冯超、时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传兵,冯超,时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987号原告:冯传兵,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峰,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超,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时霞,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冯传兵与被告冯超、时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冯传兵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传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冯传兵负担。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