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亮与马立军、李涵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马立军,李涵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646号原告韩亮,男,199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马立军,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李涵硕,男,199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藁城区,法定监护人李某,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法定监护人薛某,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亮诉被告马立军、李涵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亮撤回对被告马立军、李涵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亮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