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7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童利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童利霞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7032号原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95865170Y。法定代表人:王定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童利霞,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原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利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许 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