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国庆与石绍涛、刘延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庆,石绍涛,刘延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582号原告:徐国庆,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武,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绍涛(曾用名石少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延伦(曾用名刘延珍),男,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徐国庆与被告石绍涛、刘延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徐国庆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徐国庆负担。审 判 长 李建鲁审 判 员 鞠 健人民陪审员 孟庆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