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魏定生与林建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定生,林建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6执63号申请人执行人:魏定生,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林建慈,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定生与被执行人林建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购房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处置财产且申请执行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