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福德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福德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护安围长塘00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屠传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莱福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开发区泰华梧桐工业园14A栋4-5楼。法定代表人:范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波,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清涧县,上诉人东莞市华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莱福德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福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724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诗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莱福德公司所在地位于深圳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莱福德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先行立案管辖,管辖权应当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莱福德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华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镇,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华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