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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565邵荣根与陈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565号原告:邵荣根,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卫,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邵荣根与被告陈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邵荣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荣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荣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荣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