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庆爱与被申请人郭龙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庆爱,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61号申请人:翟庆爱,女。被申请人:郭龙,男。申请人翟庆爱与被申请人郭龙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翟庆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郭龙名下价值291111.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龙名下位于XX号房产一套(权属证号:XX),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