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阿尔曲古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尔曲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76号被执行人阿尔曲古,女,彝族,文盲,农民,住昭觉县。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阿尔曲古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尔曲古的全部财产。二、被执行人阿尔曲古负担本案执行费五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元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天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