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卜文星诉田小春、彭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文星,田小春,彭景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712号申请人:卜文星,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小春,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彭景仁,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卜文星与被申请人田小春、彭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田小春、彭景仁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田小春、彭景仁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卜文星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