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凤仙与汤业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凤仙,汤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丁凤仙。被执行人汤业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凤仙与被执行人汤业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汤业敏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凤仙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18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