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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异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民俊申请执行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田民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异99号异议人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张吾庄村南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91323085(1-1)法定代表人赵志勇,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田民俊,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执行田民俊申请执行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又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