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民终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亚峰、刘永飞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亚峰,刘永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亚峰,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飞,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亚峰因与被上诉人刘永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永飞主张其转账给何亚峰的15万元即是履行其与杨庆之间借款合同的款项,上诉人何亚峰认为该款项是双方履行合伙协议的款项,为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本案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杨庆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亚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