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亚峰、刘永飞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亚峰,刘永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亚峰,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飞,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亚峰因与被上诉人刘永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永飞主张其转账给何亚峰的15万元即是履行其与杨庆之间借款合同的款项,上诉人何亚峰认为该款项是双方履行合伙协议的款项,为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本案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杨庆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亚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