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会明与康洪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明,康洪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赵会明,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康洪宁,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会明与被执行人康洪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1450.18元,执行费44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洪宁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7694.28元,下剩293755.9元未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康洪宁名下的宁A62C**号的车辆户籍,该车无法找到暂时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康洪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