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谢培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谢培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094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208430657。法定代表人:陈月刚,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康,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洪,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被告:谢培玉,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洪、谢培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