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利华与施爱平、施留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华,施爱平,施留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8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华,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萍,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爱平,女,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施留纪,男,195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利华诉被告施爱平、施留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0620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施爱平归还原告王利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施留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施爱平、施留纪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